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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协会的法理基础及非法垄断法律定义》及戟文一篇
《瑜伽协会的法理基础及非法垄断法律定义》及戟文一篇★根据国办发〔200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规定证件由中国政府行政机关统一颁发,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属非法。如在民政部网站上查不到某协会备案信息,意味着其在内地不具备合法性。
目前在中国国内注册行业协会及社团组织,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目前国家对协会、社团组织有些明文规定的严格控制,目前几乎没有审批通过的可能。所有合法协会均可在民政部官网上查询备案。
★★根据民政部2004年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将其界定为: “行业协会在其运作过程中, 滥用自治权,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通过决议等方式, 对该行业或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垄断。从这一法律界定出发,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相对于垄断状态而言, 其属于垄断行为。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中说,行业协会或联盟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
英国行业协会指导委员会指出,“行业协会或联盟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利益的组织”。
现如今,打着官方、国际等等旗号的瑜伽协会、联盟比比皆是,正可谓是忽如一夜春风来,万紫千红遍地开。在这其中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好的瑜伽协会、联盟是经历了时间、人心的考验最终获得大众的认可。但也有多如牛毛的瑜伽协会、联盟纯粹是以盈利为目的,是在以泯灭良知的基础上盈利,其中不乏是在国际自由港区域(例如香港)注册的空壳协会、联盟,甚至最终形成了以瑜伽协会、联盟的名义买卖毕业证书的产业链。
瑜伽协会、联盟本身的任务应该以行业良性发展为前提,促进、指导、提升行业从业者及经营者的整体学识、规范发展等一系列有助于行业蓬勃发展的具体工作事项。但不可否认的是有的瑜伽协会、联盟形成了以特定的人或组织的利益为核心,无所谓道德不道德,唯视经济需求为第一要素。
瑜伽协会、联盟从没有过以国家、官方名义创办的说法,瑜伽协会、联盟也没有培训、办学的合法资质。
行业协会或联盟其实是社会的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
具体说来,行业协会或联盟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二是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三是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四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某些瑜伽协会或联盟以营利为目的,混淆了社团法人与公司法人的界限安博体育官方网站。而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进行任何收费或者赚取利润的活动,只是表示社会团体取得的财产不能够分配给协会、联盟内部会员,必须用于其自身行业的事业发展方面。
无论是不合法协会的存在,还是合法协会的不合法行为,都反映出国内行业协会的乱象丛生,也折射出监管者的缺位。某些没有行政背景的行业协会,其做法与公司没有实质区别,既是一个中介组织,更是一个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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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天,买了本《瑜伽经》看完后,我找到帕坦加利上师,要求给我授权,以后只能由我来阐释经典。帕坦加利上师说:你买了可以看可以去理解可以去阐释,为什么别人不可以呢?
又有一天,学习了生理解剖,我找到了近代生理解剖创始人维萨里老师,要求给我授权,以后谁要使用生理解剖的理论或实践,都要经过我的首肯。维萨里老师说:如果能借助生理解剖多救一个人,为什么不可以让所有有能力的人都去使用呢?
我们现有所有的一切物质、科技、社会所需,都取纳于自然中的动植物、矿产等等等等的万事万物之中,我们谁又得到了自然之神的授权了?
多年来系统、深入学习哈他、 艾扬格(非认证、非艾扬格协会成员)、能量流、艺术流、阿斯汤嘎(非1-6级,任一级别授权老师)、精准顺位、生理解剖、古法理疗、阿育吠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