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呱呱听书网侵权

2024-04-06 1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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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博体育呱呱听书网侵权网站提供了《上海森林》有声读物的在线试听及有偿下载服务,《上海森林》作者张某认为该网站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将网站的经营者梁某告至法院,索赔人民币3元。被告梁某自称将身份证及出借给他人,其没有参与该网站的经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均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张某是《上海森林》的作者,该作品于2004年7月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公开出版。2005年5月17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将《上海森林》录制成有声读物,曾在北京文艺广播《子夜柔情》栏目中播出。

  2010年9月13日,张某发现在网站出现了《上海森林》录音制品,进入该网站后,可选择在线收听或者付费下载获得录音制品。张某申请公证对网站传播《上海森林》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张某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得了《上海森林》有声读物安博体育官方网站。该网站的收费账户名称为梁某,并提交了工信部的信息查询单证明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梁某,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审核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网站名称为呱呱听书网。

  张某认为,其从未授权该网站在线传播其作品,该网站的网络传播行为侵害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被告梁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抗辩证据或进行答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呱呱听书网的经营管理者提供给用户购买并下载《上海森林》音频作品的行为是否对张某的著作权构成侵犯;呱呱听书网的经营管理者是谁?

  张某提交了合法出版物及出版合同等证据证明其是《上海森林》的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张某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庭审中出示张某提交的《上海森林》出版物及现场播放经公证保全的音频文件,其内容经比对为同一作品。张某诉请保护的作品已经公开出版发表,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呱呱听书网的经营管理者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其未经张某许可,利用互联网络平台采取收费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海森林》全书的音频文件下载,构成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依据工信部的查询结果,梁某为呱呱听书网的主办人,且梁某亦是该网站列明的收款账户所有人,故一审认定梁某就是呱呱听书网的经营管理者。

  2011年5月12日,一审判决梁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6371元。

  梁某上诉称,自己曾将身份证和出借给他人,他人利用其资料申请了,并将其银行账户信息设置于该网站,但其没有参与经营涉案网站,对侵权行为也不知情。并称网站提供的《上海森林》的有声读物,并非文字作品,张某没有权利主张被告侵权责任。站是一个供网友分享有声作品的开放式平台,网友免费注册成普通会员后,可以自行上传和管理有声作品,网站只提供了相应的存储空间和链接。而且,版权人没有向侵权网站发出通知,如果侵权,网站可以免于赔偿。

  二审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已证明其是涉案文字作品《上海森林》的著作权人,虽然上诉人梁某对此有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确认张某是涉案文字作品《上海森林》的著作权人。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52guagua.com网站提供《上海森林》有声读物的在线收听服务和有偿在线下载服务,已经侵犯著作权人张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梁某关于52guagua.com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链接和存储服务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对互联网网站经营主体的认定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所显示的互联网网站主办单位是作为认定互联网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备案主体信息所显示的主办单位即为网站经营者。本案在公证取证时,52guagua.com网站的开办者为梁某,该网站提供的银行收款账户户名为梁某,二审中梁某亦确认52guagua.com网站显示的银行账户是其所有,而网站又没有任何其他经营者的信息,上述事实已初步证明梁某是52guagua.com网站的经营者。梁某上诉辩称其并非是52guagua.com网站的开办者或实际经营者,但辩称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温锦资法官认为,将作品置于网络中传播的行为是受著作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未经许可,没有合理使用和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实施该行为。但是在网络中侵犯著作权人的现象却是十分突出,由于互联网络虚拟、开放的特点,且有些网页会刻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经营者的信息,导致权利人无法发现真正的侵权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或进行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工信部的网络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所显示的网站开办者,就成为权利人认定侵权者最初的途径。而网站上所显示的内容也能成为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有力证据,如网站声明、网站经营受益者等。正如本案涉案网站的开办者是梁某,网站显示的收款银行账户也是梁某,足以认定梁某是网站的经营者。

  梁某认为其只是出借了身份证和,没有参与经营该网站,但其没证据能够证明,并且即使在有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她提供身份证及给他人用于侵权使用,主观存在过错,也构成帮助侵权。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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